南皮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发包备案表);
(五)施工合同;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光纤到户通信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6个项目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分专业出具联合审查报告);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八)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九)建筑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第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监管单位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其违法行为和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备案并依法进行处罚。
重新开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二)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接受处罚并提供行政处罚完毕证明、票据。
第五条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且已完工的建筑工程,由监管单位对其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后申领施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的要求;
(二)提供行政处罚完毕证明、票据;
(三)提供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需有相应资质)。
按照本条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许可部门可线下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施工许可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全的,应当依法受理。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部门应当按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关行政许可时限的计算,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部门应当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许可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以及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单位要依法处罚,并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施工许可部门。
第九条 施工许可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认为施工许可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